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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来源: 证券之星      时间:2023-08-31 21:21:39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相关资料图)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情形的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

购买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科”、“标的公司”)10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目前,广西长科的股

东为宁波恒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能源”),持股比例为 47.15%;

广西广投科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投科元”),

持股比例为 46.14%;广西广投长科新材料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广投长科”),持股比例为 6.71%。恒运能源正与广投长科商议于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提交董事会前受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6.71%股权,

故本次交易最终交易对方为恒运能源、广投科元。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通

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恒运能源、广投科元持有的标的公司 53.86%、46.14%股

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广西长科 100%股权,从而取得其控股权并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

易对方及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

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

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

主体,均未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

尚未结案,最近 36 个月内未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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